发布时间:2017-04-28 13:25:39
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审核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二.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每月8日至24日当月到龄的人员,携带材料前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9-12号窗口办理。
联系方式:0551-63536390、0551-63536117
医疗保险待遇
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本市就医流程指南
门诊就医:参保人员凭社保卡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卡内余额不足时通过现金支付。结算完毕,需及时打印发票。
药房购药:参保人员凭社保卡直接与定点药房结算,卡内余额不足时通过现金支付。结算完毕,需及时打印发票。
住院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时持社保卡在合肥市定点医院和“四县一市”的市级统筹定点医院办理医保病人住院登记,住院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单位或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出院结算:办理出院结算时,病人只需支付报销后个人应当负担部分。若社保卡上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使用现金支付。结算完毕后,应及时要求定点医院打印医疗费发票、医保结算单、住院明细清单,自行留存。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合肥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或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并按一次住院处理;
2、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3、门急诊、抢救、留观未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二.办理材料: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1、社会保障卡;
2、接诊医院急诊、抢救、留观门诊病历(加盖急诊章或相关证明);
3、住院费用发票;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5、费用明细总清单;
6、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7、若因外伤住院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伤情经过证明;
8、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若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人员在备案的异地定点医院跨自然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需按当年12月31日为分界点划分为两个自然年度部分。
三.办理流程
1、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应当自入院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保局三楼)进行备案,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先由个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结算。
3、申请报销时需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前台当场填写《个人报销银行卡确认单》,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医保报销费用将直接转入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中。
注意:所选择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发放渠道一经确定,医保系统将保存并默认,请妥善保管好相应银行卡,切勿随意注销。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办理材料
1.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户口簿(原件);
4.身份证(原件);
5.金融社保卡(无金融社保卡的新站高新区失业人员提供合肥市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经开区失业人员提供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失业人员提供徽商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
备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手续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居委办理。非合肥市户籍失业人员无法提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持上述2、3、4、5项材料和一张一寸照片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三.办理流程
1、每月第四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银行卡)或金融社保卡。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指南
一.申请条件
转入:合肥市户籍在外地就业,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转出: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户口迁往外地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转入:户口本原件;外地失业证或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
转出:已转入异地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或《失业证》;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调档函》、《联系函》。(针对原本市户籍转入)外地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本人1寸免冠照片二张;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针对外地户籍转移)
三.办理流程
转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后开具调档函和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失业员工持相关材料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调档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持档案、失业保险转移单、户口本等到合肥市办理失业关系转入手续(省外转入需等失业金转入合肥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才可办理)。
转出: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持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和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身份证、户口簿、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一张一寸照片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调档和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办理流程
一.工伤快报
员工在发生工伤的48小时内快报至我司,由我司快报至公司所在区社保局。快报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受伤员工信息等。
二.工伤治疗
职工发生工伤应就近抢救治疗,后期须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院方提出意见,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三.工伤认定
1、受理时间为自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向社保局工伤认定机构递交工伤认定材料;社保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保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工伤认定材料(基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面及里页);
(3)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4)单位二至三位同事提供的手写情况说明(其中一人须是部门主管,加盖公司公章);
(5)受伤员工及所有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特殊材料将依据实际情况提交。
3、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间及基础材料)
医疗终结后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要在病情治疗结束后才可申请,体内安装钢板需要后期拆卸的,需要等钢板拿掉之后才可申请。《康复性治疗》是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前申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仍需要治疗的需要申请《旧伤复发继续治疗的确认》。
(1)、工伤认定结论的复印件
(2)、工伤医疗的近期病历、检查化验单等有关资料(近3个月内无就诊记录需再提供新的就诊材料)
(3)、身份证复印件
(4)、复查鉴定的,应提交上一次有效的鉴定结论
(5)、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6)、员工2寸照片一张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280元(可报销)
4、工伤报销(办理时间及基础材料)
医疗(配置)终结30日内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1)、工伤认定书原件;
(2)、医疗费原始发票;
(3)、费用清单;
(4)、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6)、辅助器具费原始发票及医嘱确认材料;
(7)、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及鉴定结论复印件;
(8)、民事赔偿法律文书及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9)、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需要到老社保局办理《康复认定书》)
(10)、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
生育保险待遇
本地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办理材料
1、本人社保卡;
2、《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
3、结婚证;
4、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办理流程
1、员工确认怀孕的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生育定点医院备案进行生育备案;
2、后期直接持社保卡与医院进行实时结算;
3、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异地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办理材料及流程
1、异地生育备案本人或委托人持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异地生育原因”单位证明到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生育备案。
2、生育待遇申领
(1)、异地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职工先行垫付;
(2)、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申报人社保卡、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剖宫产的另还需提供医院的术前小结或医院的分娩记录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产前检查费:孕产妇保健手册内出诊记录、复诊记录的复印件、发票原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3)、定待遇的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
流产津贴申领指南
一.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 办理材料
1、门诊:社保卡、流产病历、门诊医疗费收据(医院章)、结婚证(及复印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住院:社保卡、医院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费用发票(原件)、结婚证(及复印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1、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申报;
2、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携带材料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
3、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
男职工生育报销指南
一.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婴儿医学出生证(及复印件);
4、住院发票、出院小结
5、配偶户口簿(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生育后的4个月内申报;
2、生育医疗费补贴: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在女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享受不足1000元的可以申报生育医疗费补贴。
3、护理假补贴需符合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500元。
4、用人单位携带审核后《合肥市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及材料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
其他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南
一. 申请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户籍所在地;
3、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4、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地。
二. 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 办理流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